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,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:
一、开业满一年的企业,应符合以下条件:
年增值税销售额(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,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)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:
1、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;
2、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八十万元以上。
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:
二、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,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: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,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,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(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)。
三、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(市),且实行统一核算,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。
四、申请程序:新办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,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,请到办税服务厅“一般纳税人受理窗口”申请,并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。